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20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514X7),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75号润弘大厦T2第20层2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02民终2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项4,749,958.6元及逾期利息(以3,869,380.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26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14235.25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到账案款3214235.2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3521.19元、执行费34107.14后,将剩余的款项3136606.9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214235.25元中的3136606.9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将到账案款3214235.25元中34107.14元支付给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用于缴纳本案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