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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1631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40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 第三人某某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海棠麓湖度假酒店,营业场所海南省三亚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19日出生,身份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杨某某、杨某、第三人某某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海棠麓湖度假酒店、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深圳市某某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杨某某、杨某、第三人某某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海棠麓湖度假酒店、罗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杨某某、杨某、第三人某某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海棠麓湖度假酒店、罗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杨某某、杨某、第三人某某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海棠麓湖度假酒店、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