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1民初2365号
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和平西路龙胜商业大厦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344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8566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凯易琪园1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2MA4M5U7F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