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民初236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和平西路龙胜商业大厦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3447Y。
法定代表人:谭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娟,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856680。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华(该公司法务),男,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该公司法务),男,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凯易琪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2MA4M5U7F0N。
法定代表人:郎志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赣112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915,639.24元的财产。2019年12月24日本院做出(2019)赣112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2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赣民终523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义务,2020年6月17日,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涉案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915,639.24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苇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