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民初4942号
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和平西路龙胜商业大厦6E。
法定代表人:谭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立娟,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凯易琪园1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195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焕华
人民陪审员  谢国要
人民陪审员  颜辉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