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4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和平西路龙胜商业大厦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3447Y。

法定代表人谭黎明。

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773723。

法定代表人郑松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3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3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少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