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3民初278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深圳市力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望桐路大望村**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32894U。
法定代表人:钱玉玲。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力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