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4民初10448、12966号
10448号案原告(12966号案被告):***,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10448号案被告(12966号案原告):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街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4723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原告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格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离职公司签订离职承诺书即竞业限制期间费用48000元。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如下: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份工资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额37471.26元、2019年12月份报销款1637.6元。事实和理由:1.被告要求原告签订离职承诺书,签订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内容为:“离职一年内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得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公司内担任任何职务,不抢夺公司客户或者引诱公司其他员工离职,也不自营与公司相同或者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等内容,此离职承诺书已经充分体现了竞业限制,同时原告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内容,由于竞业限制的原因,原告目前处于失业中,无法从事相同行业,日常生活极度困难。2.原告参与成立的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营业照经营范围与格润公司营业执照所经营范围并无任何重合,也不是同一个行业,且在市场中所经营的实际产品也并不是同一类产品,故不构成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所述部分重合的事实成立。综上所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对第五项认定显失**。基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格润公司辩称,一、1.被告在办理入职时,个人简历上采用了欺骗、隐瞒事实的做法,未曾如实告知其是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身份,所担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业务相同。被告公司运转正常且在自己公司缴纳社保,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业务。2.原告对被告在**期间提交的广州卓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其劳动归属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依据被告填写的周报表格对应公司联系人,确认为虚假联系方式。同时在本次诉讼中被告提交的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照片为虚假信息,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鉴定,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成立办事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们现场也做了调查,该门牌号实际用途为经营性商业用地,为一层门头房,经营范围为废品回收、五金机电类,与被告提交的照片背景严重不符。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涉嫌伪造证据。应予赔偿我司在此次诉讼中造成的经济损失。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包含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从业经历、工作经验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被告身为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这一重要身份,同时在入职后一直无法提供对应的学历证明。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个人履历,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招聘至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依照前述规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被告无权基于该无效劳动合同向原告主张赔偿。二、**说明:1.关于拖欠工资,根据公司2019年制定的考核制度第八条规定,销售经理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与客户交易或者利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违规之日起不再发放工资及其奖金。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只要该员工协助公司履行完周报陈述的业务,工资将会正常发放。但是经核实以上周报信息全是虚假信息。2.满半年,未满一年,主张赔偿半个月工资。被告提出年底离职,不存在单方面解除的问题。我们也给了申请人很多的时间去改进,我从8/12号和10/22号分别发邮件告诉你注意工作周报填写,也多次给***打过电话沟通工作上的事情。3.被告提交不签合同两倍工资赔偿申请,原告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我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本人提供,身份信息证明、个人工作简历、学历证明。被告简历上隐瞒自己身为公司法人这一重要事实。也没有提供其证明学历的有效证件。外地员工每年都有两次来公司培训的时间。员工可以在公司培训期间签订合同。公司也多次通过网上留言,电话督促其尽快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迟。在原告多次督促无果后,主动为被告缴纳社保。从公司角度考虑,没有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目的与动机。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被告。被告其目的就是利用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这一规定对原告进行恶意索赔。(公司有多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窗口:第一:入职培训期间,3月中旬培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学历证书,无法签约。第二次:年中会议被告以买不到票为由,没有来公司参加培训,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多次电话、网上督促)。4.被告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能按时递交周报,填写虚假客户信息,利用公司平台,拿着工资,以及提供的差旅补助,住宿招待费用等便利条件为自己公司获取客户资源,与华南区另一位销售经理相比差距巨大,因此我司要求被告应返还支付的工资及差旅费用共计64842.01元:这次在复查核实证据的时候,被告给公司推送了一个***业务经理的个人简历,发现***竟然是其被告公司的执行监事。被告入职公司目的不纯,应予以谴责。三、竞业协议:1.被告在收到离职承诺书后,对在工作任期内不利于自己的规章条款等重要章节做了删减。离职后甚至在聊天中炫耀其办公室“我的办公室可能比领导的还要豪华”。我方认为原告已没有任何诚信和职业道德可言,在签订离职承诺书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2.我司经营范围与被告的经营范围都涉及到实验室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特别是在实验室家具、空气净化工程、通风净化、恒温恒湿设备与我司产品完全重合。被告以这种手段非法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在近一年时间内被告负责的区域业务没有一单成交。被告在提交的证据中故意隐瞒公司产品线,只提供了我司气源系列,对原告业务相同的净气型产品系列只字未提。四、其它证明材料:**裁决书只采纳了被告的证据,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采纳,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平。事实和理由如下:1.**委没有给予我司充足的答辩期限,没有对我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全面的回复。2.关于QQ聊天:***身份为财务人员,不是人事主管。裁决书出具的2019年12月30号聊天记录看出,***对员工入职、离职均不知情。3.**书称“被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人的入职资料”,我司在**答辩期间已经递交材料,包含被告公司证明、入职个人简历、周报及打卡记录、拒不配合签订合同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上大部分证据及事实**委未采纳或认定不清,直接影响了本案的裁决结果,对原告很不公平。
原告格润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12月份工资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额37471.26元、2019年12月份报销款1637.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格润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辩称,一、1.本人办理入职前,为了避免后期有纠纷,同济***公司招聘者**口头讲过替朋友挂名一公司法人,劳动者同第三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求职简历不体现,是实事求是,不存在欺骗、隐瞒事实的做法,并且第三方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同济***公司经营的业务并不相同。按惯例,济***公司也有义务对求职者做背景调查,在入职九个月之久,济***公司没有在任何时间提起过劳动者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法人的事情,反而在劳动者离职时,拖欠工资及报销,劳动者提起**时提出此事,就是想以此事为借口,恶意中伤诋毁劳动者,以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处心积虑,用心极其卑劣,试问,如果劳动者真是公司法人,何以沦落为出外打工的地步?法律没有禁止担任公司法人就不能打工。2.公司的言论为其随意捏造诋毁劳动者,请核实劳动***审时双方质询笔录,劳动者自始至终以尊重事实为原则,***审时讲明是替朋友挂名,自己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何来的承认自己是公司法人?严重歪曲事实。3.据广州卓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反馈,自从他们公司出具了我去过他们公司营销的事实证明后,济***公司通过一个陌生电话,对客户进行骚扰,并且安排济***公司人员到广州卓凡公司进行骚扰盘问,试问何来虚假客户信息?客户的电话又是如何获取的?针对此事,可以当庭拨通客户电话质询是否属实。4.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劳动者未采用欺诈、威胁的手段,反而是格润公司用捏造谎言、欺诈、威胁的手段以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二、1.济***公司从来没有出示过2019年制定的考核制度给劳动者阅读,劳动者也从来没有见过以上考核制度,这么重要的文件,应该经公司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但是销售考核制度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就只有济***公司签名**,这明显能够证明是济***公司临时虚构材料,以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2.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通过几次电话,主动提出的让劳动者离职,济格润提出了几种离职方式,劳动者是被逼迫接受约定了时间节点。**同济***法人**汇报后,联系了我。3.入职期间济***公司并未通过网上或电话等方式催促过劳动签订合同,反而是劳动者再三催促下,劳动者2019年2月入职近年后,在2019年9月才给购买的社保。4.劳动者并未提交虚假信息,前期跟踪客户都是通过座机联系拜访或者陌生拜访,济***公司要求填报客户手机,由于营销的客户都是政府类客户,群体比较特殊,有部分客户也没有名片,客户都通过口述的方式,劳动者也是按客户所述如实记录联系方式,信息发达的时代,电话营销狂轰乱炸,已经给人们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部分客户碍于面子,不好拒绝,留一些错误的手机号码的行为也是存在的,劳动者不存在故意提交虚假信息的行为。劳动者入职期间尽职尽责,以往济***公司的成交客户都通过中间商成交,济***公司在广州也有雇佣者,也是通过中间商来成交客户,济***公司想改变以往的营销模式,招聘劳动者时给劳动者的定位是只能从事终端销售,把市场上最难最硬的骨头留给了劳动者,劳动者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虽然市场没有如预期,但是也是恪尽职守,为济***公司在终端市场品牌宣传做出了积极的付出,反被济***公司诬陷,以达到拒付劳动报酬的目的。三、小公司一人兼多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者入职及离职都是通过单位***办理,过程中也是通过上一层领导**授权的,用人单位居然光天化日之下说谎。综上所述,济***公司在招聘**,就打着如意算盘,妄图以廉价的劳动力,攫取更大的利益,压榨劳动者血汗,他们捏造谎言,扭曲事实,构陷劳动者,无所不用其极的做法,非常卑劣,请求法院维护司法正义,**审理,还劳动者应享有的尊严和权力。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格润公司于2011年5月6日成立,经营范围是实验仪器及配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安装、基数服务、技术咨询;新能源技术的开发;仪器仪表、计算机及耗材、办公自动化设备、实验室设备、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及技术进出口。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5日,法定代表人是***,经营范围包括:设计、施工、咨询及维修:实验室工程、空气净化工程、环保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实验室家具、通风净化设备、纯净水设备、气体管路设备、恒温、恒湿设备、机电设备、环保社保、智能化管理设备的销售及安装等。
就本案纠纷,***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该委于2020年6月4日出具穗劳人仲案〔2020〕261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格润公司向***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471.26元、2019年12月份报销款1637.6元;驳回***的其他**请求。
诉讼中,双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在格润公司处任职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是固定工资4000元/月,每月28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通过腾讯企业微信打***,格润公司已支付***的工资至2019年11月30日,尚未发放2019年12月的工资4000元。
双方对以下事项有争议:一、关于***的入职时间,***主张于2019年2月20日入职,格润公司主张***于2019年3月17日入职。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格润公司主张经多次督促***签订劳动合同,***均拖延未签,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且***没有提供学历证明,隐瞒其系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存在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故不同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格润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自述仅是在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挂名,并非实际的法定代表人,入职时已经告知格润公司,入职时公司并无学历要求。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主张于2020年1月5日离职,离职原因是格润公司的**于2019年11月给其打电话,称市场很难做,问其有什么想法,***认为**的意思就是叫其主动离职,故其提出了辞职。格润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9年12月31日,解除的原因是***主动提出离职,**时陈述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提出离职、公司予以同意的意思。四、2019年12月的报销款问题,***主张2019年12月未发的报销款是1637.6元,报销凭据已经寄给了格润公司,格润公司确认已收到了***的报销凭证,但不清楚数额,同时主张该报销款是2019年11月产生的,而***2019年11月的周报记录均是虚假信息,故公司不同意向其支付该报销款。五、竞业限制问题,***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了一份《离职承诺书》,承诺在离职一年内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参与公司竞业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内担任任何职务,不抢夺公司客户或者引诱公司其他员工离职,也不自营与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主张其已按照该承诺履行了竞业限制业务,并失业至今,故要求格润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8000元。格润公司主张***本系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格润公司的经营范围很多是一致的,尤其是实验室家具、空气净化工程、通风净化、恒温恒湿等设备与格润公司完全重合,且双方没有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补偿给***。
***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格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格润公司实际经营产品复印件、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产品复印件;3.广州办事处的照片,证明格润公司在广州有办事处;4.***与格润公司***的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签订的离职承诺书即竞业协议限制,公司同意修改承诺书竞业协议内容;5.离职承诺书复印件;6.***名片复印件;7.格润公司的产品彩页;8.***和***的QQ聊天记录、***和**的QQ聊天记录、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复印件,证明离职是格润公司提出的,公司让我自己选择离职的方式,是***催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于2019年2月入职,格润公司在2019年9月才给其购买社保,***是公司的人事。格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2无异议;但未涵盖格润公司的全部产品;对证据3不予认可,格润公司没有广州办事处;对证据4真实性确认;对证据5,确认公司有收到该承诺书,但是内容与公司发给***的承诺书不一致;对证据6、7、8的真实性无异议。
格润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个人简历、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证明***的个人简历采用欺骗、隐瞒事实,未如实告知其担任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我司业务相同;2.QQ邮件原件、***2019年11月份周报原件、广州卓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提供的办事处地址现场照片原件,证明***在其周报里提供的广州卓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话号码不存在;3.公司2019年绩效考核制度原件、2019年半年工作报告及描述成交量(***2019年8月6日通过QQ邮件发给公司)、***11月份周报提供虚假客户资料(即QQ邮件原件、***2019年11月份周报原件),证明***违反公司2019年度考核制度、客户资料弄虚作假;4.QQ邮件原件、QQ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提交的辞职函原件,证明我司多次与***沟通工作态度问题,其主动提出离职;5.***与我司商务***QQ聊天记录原件(证明***未提供学历证明)、公司年终会议通知原件、我司的**发给***的QQ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与原告的QQ聊天记录(证明我司督促***签订劳动合同)、缴费单位增员表打印件、社保缴纳证明打印件,证明***不能提供有效的学历证书、其未到公司履行签约、我司督促签订劳动合同,***多次拖延推迟,责任全在***;6.公司**和原告的QQ聊天记录(证明***推荐的业务经理个人简历)、天眼查查到的姓名及职位复印件,证明***入职目的不纯;7.离职承诺书打印件、修改后的离职承诺书照片、***和***的QQ聊天记录,证明离职承诺书做了删减;***在QQ聊天炫耀其办公室的豪华,没有诚信和职业道德;8.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司部分产品彩页原件、我司客户案例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案例复印件、ISO9001质量认证、CE认证复印件,证明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司经营范围、产品多处相同;10.**管辖权异议复印件、管辖权异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开庭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时我司答辩权受到时间限制,未对我司递交的管辖权异议第2、3条做出说明。***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个人简历真实性不认可,对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无异议。对证据2,QQ邮件原件无异议;***2019年11月份周报,确实是有发周报给公司,但我发的周报内容与公司提供的周报内容不一样,对广州卓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不认可;对广州卓凡实验室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异议;***提供的办事处地址现场照片不认可,该照片不是我提供的,与我提供的照片不符。对证据3,公司2019年绩效考核制度不认可,我从未见过该制度,也没有签名认可;2019年半年工作报告及描述成交量不认可,我确实有发给被告工作报告,但对其内容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司断章取义,我没有态度恶劣;辞职函是我本人签名的,但该辞职函是经过公司允许才更改的。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聊天记录存在断章取义,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催促的,并不是我拒签,就职时公司并没有要求学历;我有收到公司年终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司要求不能坐高铁,只能坐普通火车,我买不到票故没有参加年会,我也有和被告讲明原因。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称要推荐一个同行业的人入职公司,所以我就找了一个人,不存在我欺骗公司,这个人也是在其他公司挂名,***现在已经不是在该公司任职监事了。对证据7,离职承诺书有两份,第一份是公司发给我的,我不同意,公司叫我修改,我修改后的离职承诺书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和***的QQ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8,对我司客户案例复印件不认可,对其证据无异议,认证书中的经营范围与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一致,格润公司是做仪器为主的,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是做工程为主的。对证据9,我未见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决定书真实性认可,开庭通知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入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本案中,格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招聘***时有明确要求学历条件,故不应以***未提供学历证书而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劳动者有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也有注意审查的义务,***没有在履历中反映其在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履职的情况,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且无证据显示因此给格润公司造成了损失,故格润公司以此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首先,根据***与格润公司的员工***的QQ聊天记录显示,在2019年2月20日,***称:“今天给你印名片,公司配备一个手机,到时让同事给你带过去,你的手机号151××××6092。”据此,可以证实***的入职时间是2019年2月20日;格润公司称***是2019年3月17日入职,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入职格润公司的时间是2019年2月20日。其次,关于离职时间,在***与格润公司的员工**的QQ聊天记录中,***于2019年12月26日有提到:“我明白,之前讲过1月1日截止,就这么办。”在**时,***也提供了其与***在2019年12月30日的QQ聊天记录,***有回复“1月1日止”的信息,故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为2019年12月31日。综上,本院确认***从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与格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19年12月的工资问题。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格润公司确认尚未向***发放2019年12月的工资4000元,其主张需***协助完成周报填写任务才发该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格润公司支付2019年12月的工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院认为格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格润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471.26元(4000元/月÷21.75天×8天+4000元/月×9个月)。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时格润公司确认与***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双方提供的QQ聊天记录、辞职函证据显示,***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在2019年12月26日的QQ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进行了协商,无法证明是用人单位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要求格润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格润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关于2019年12月报销款的问题。格润公司确认已经收到了***邮寄的报销款凭据,但其并未对报销款的数额及产生时间进行举证,格润公司主张因***2019年11月的周报虚假而不同意支付***2019年12月的报销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格润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12月的报销款1637.6元。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虽在离职后签订了有竞业限制内容的承诺书,但***自2015年2月5日起至今均系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根据格润公司提供的公司产品彩页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证实格润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佛山中***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两公司存在竞业关系,***主张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理据不足。据此,本院认为***要求格润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4000元;
二、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471.26元;
三、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19年12月的报销款1637.6元;
四、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负担10元,由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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