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济南格润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街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再审申请人济南格润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0448、129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济南格润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在入职时,个人简历造假,在一审时提供的济南格润实验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照片也是造假。欺骗法院立案,本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成立办公室。***实施了欺诈行为,与公司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经核对,本公司没有拖欠***工资,***没有完成工作量。3、不签劳动合同完全是***故意的,本公司多次督促其签劳动合同,***为了得到赔偿,故意不签。为此,请求法院再审本案,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说理充分。因此,申请人济南格润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的规定。济南格润实验仪器有限公司提出要求移送案件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格润实验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