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27民初65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初,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系***之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龙,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一:方平梁,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家禄,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被告三:***,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被告四:蕉岭县东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蕉岭县蕉城镇安宁街福安大厦B栋1A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MA4UURB76K。
负责人:陈晋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蕉岭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蕉岭县蕉城镇碧水西街新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6947827121。
负责人:黄章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三、四、五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平梁、***、***、蕉岭县东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蕉岭县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文峰
审 判 员  钟平霞
人民陪审员  汤何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赖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