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81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1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234.3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2021年10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8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胡琳琳
审判员  徐林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