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07号
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起云路3号4栋603房、604房、606房。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守华,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2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付款,故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庾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