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4345号
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起云路3号4栋603房,4栋604房,4栋606房。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守华,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
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