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村W1栋A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强,汕头市(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A座11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江源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岩,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蕾安,北京理工大学专利中心专利代理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3号A2栋6层606-608。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

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尔优公司)、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78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达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刘洪尊,原审第三人佩尔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岩、仇蕾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泰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355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申请号为20061017××××.1、名称为“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7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属于组合发明,系将“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可以获得单个蓄冷槽的蓄能量”这一公知常识运用于“多贮水槽的串联与并联”这一现有技术中,形成“多个贮水槽并联的情况下,采用公知常识测量获知各贮水槽的蓄能量后,通过能量的高低对比来控制进出水的量,使各贮水槽蓄能量得以同步”这一新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调节并联的多贮水槽蓄能同步时,有动机地通过能量高低对比来控制进出水量,从而得到目标蓄能量,实现各贮水槽的蓄能量一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推理很容易联想到的技术手段,被诉决定请求二中的证据5中也给出了根据温度检测结果控制蓄热水箱流体流量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7只是多贮水槽并联使用、由上至下多层温度检测获得蓄能量以及流量调节这三个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的组合,并且该组合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期,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不具备创造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具有局限性,不符合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佩尔优公司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承认,这种多贮水槽同步充释能也只能在多个相同大小、相同体积的贮水槽中使用,应当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显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7的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不符合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因此,在结合现有技术、公知常识及惯用手段的情况下,应当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7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达实公司在无效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均未公开采用“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来测量贮水槽内各层的水温,从而解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同时根据(2017)京行终第1970号判决可知,基于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佩尔优公司述称:同意被上诉人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审第三人泰阳公司未作陈述。

达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达实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20061017××××.1、名称为“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为佩尔优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共10项权利要求。本案涉及的是佩尔优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也是佩尔优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包括至少两个贮水槽、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换热器,所述贮水槽内设有上布水器和下布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各贮水槽的上布水器并联后分别与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及换热器相连;所述各贮水槽的下布水器并联后分别与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及换热器相连;所述各贮水槽的上布水器和下布水器的进出水管路上分别设有调节阀;所述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与并联后的所述贮水槽之间的管路上设有充能泵;所述换热器与并联后的所述贮水槽之间的管路上设有释能泵;所述贮水槽内设有多个温度传感器,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在贮水槽内自上至下均匀间隔排列。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贮水槽内设有水位传感器。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水位传感器和调节阀分别通过数据线连接到控制计算机上。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贮水槽之间设有连通管。5.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充能时,由充能泵将从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出来的水通过进水布水器注入贮水槽,由出水布水器将水排出送往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释能时,由释能泵将贮水槽中的水通过出水布水器吸出,送往换热器,由换热器返回后由进水布水器送回到贮水槽,其特征在于:所述贮水槽并联连接,并且其中至少两个贮水槽同时或同步使用;在所述贮水槽同时或同步使用时,若贮水槽内的水位出现较大偏差,开大水位较低的贮水槽的进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同时关小水位较低的贮水槽的出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或者关小水位较高的贮水槽的进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同时开大水位较高的贮水槽的出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贮水槽的水位由设在贮水槽内的水位传感器获得。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贮水槽同步使用时,通过贮水槽内的温度传感器测出贮水槽内各层的水温,根据测得的水温计算出贮水槽的实时蓄能量,以此实时蓄能量与贮水槽最大蓄能量的百分比作标尺比较各贮水槽的充、释能进度,充能时,蓄能量百分比高表明充能进度超前;释能时,蓄能量百分比高表明释能进度落后,当各贮水槽的蓄能量百分比不一致时,可通过开大进度落后的贮水槽的进水布水器和出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或者关小进度超前的贮水槽的进水布水器和出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来恢复同步。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贮水槽的一个布水器的进出水管路上安装有流量计和调节阀,由所述流量计和调节阀共同调节,使各贮水槽的流量之比等于各贮水槽的容积之比,以实现各贮水槽同步充、释能。9.根据权利要求5-8之任意一项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各贮水槽的水位出现误差时,通过贮水槽之间的连通管交换流量,使各贮水槽之间的水位平衡。”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情况。

第一请求:4W106807

2014年10月31日,达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附件1:《蓄能空调技术》,方贵银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12年1月第1版,第3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05、119、358、359页,复印件,共6页;附件2:公开日为1982年2月2日,公开号为US4313419的美国专利文献,共7页;附件3:公开日为2002年6月25日,公开号为US6408896BI的美国专利文献,共8页。2014年10月31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佩尔优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4年11月28日,达实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认为权利要求1、5缺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4、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6、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7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7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或附件5公开内容的技术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补充提交的证据为:附件4:《蓄冷空调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冷与空调,2006年2月第6卷第1期,第1-5页,复印件,共5页;附件5:公开日为2003年12月10日,公开号为CN146083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附件6:《宁夏电力调度中心大楼空调设计》,宁夏工程技术,2003年8月,第2卷第3期,复印件,共3页;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07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附件8: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12页;附件9: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15页。

2014年12月12日,佩尔优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5,将权利要求6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5,并对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佩尔优公司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包括至少两个贮水槽、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换热器,所述贮水槽内设有上布水器和下布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各贮水槽的上布水器并联后分别与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及换热器相连;所述各贮水槽的下布水器并联后分别与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及换热器相连;所述各贮水槽的上布水器和下布水器的进出水管路上分别设有调节阀;所述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与并联后的所述贮水槽之间的管路上设有充能泵;所述换热器与并联后的所述贮水槽之间的管路上设有释能泵;所述贮水槽内设有多个温度传感器,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在贮水槽内自上至下均匀间隔排列。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贮水槽内设有水位传感器。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水位传感器和调节阀分别通过数据线连接到控制计算机上。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贮水槽之间设有连通管。5.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充能时,由充能泵将从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出来的水通过进水布水器注入贮水槽,由出水布水器将水排出送往冷水机组或热水机组;释能时,由释能泵将贮水槽中的水通过出水布水器吸出,送往换热器,由换热器返回后由进水布水器送回到贮水槽,其特征在于:所述贮水槽并联连接,并且其中至少两个贮水槽同时或同步使用;在所述贮水槽同时或同步使用时,若贮水槽内的水位出现较大偏差,开大水位较低的贮水槽的进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同时关小水位较低的贮水槽的出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或者关小水位较高的贮水槽的进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同时开大水位较高的贮水槽的出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贮水槽的水位由设在贮水槽内的水位传感器获得。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贮水槽同步使用时,通过贮水槽内的温度传感器测出贮水槽内各层的水温,根据测得的水温计算出贮水槽的实时蓄能量,以此实时蓄能量与贮水槽最大蓄能量的百分比作标尺比较各贮水槽的充、释能进度,充能时,蓄能量百分比高表明充能进度超前;释能时,蓄能量百分比高表明释能进度落后,当各贮水槽的蓄能量百分比不一致时,可通过开大进度落后的贮水槽的进水布水器和出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或者关小进度超前的贮水槽的进水布水器和出水布水器上的调节阀来恢复同步。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贮水槽的一个布水器的进出水管路上安装有流量计和调节阀,由所述流量计和调节阀共同调节,使各贮水槽的流量之比等于各贮水槽的容积之比,以实现各贮水槽同步充、释能。9.根据权利要求5-8之任意一项所述的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各贮水槽的水位出现误差时,通过贮水槽之间的连通管交换流量,使各贮水槽之间的水位平衡。”

2015年4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达实公司对佩尔优公司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修改文本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审查基础为佩尔优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2.达实公司当庭补充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10:《蓄能空调技术》,方贵银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12年1月第1版,第3次印刷,第134页复印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转送给佩尔优公司。3.达实公司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以达实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表示达实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均包含在上述在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放弃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以及权利要求7(原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无效理由。4.佩尔优公司对附件1-7的真实性以及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2015年5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1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在佩尔优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佩尔优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66号判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6、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附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4、7、9也具备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1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第1970号判决,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66号判决。判决中认为:“附件5中设置的温度传感器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二者的手段也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附件6中的技术方案,从区别技术特征(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出发,没有动机将附件5中的温度传感器结合到附件6的技术方案中,并将其进一步改造为“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即使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采用“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测量贮水槽内各层的水温,解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6、附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认定有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66号判决予以纠正并无不当。同理,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认定亦属错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66号判决予以纠正亦无不当。在此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066号判决纠正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3、4、9的认定均无不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4W106559

2017年11月24日,达实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宁夏电力调度中心大楼空调设计》,宁夏工程技术,2003年8月,第2卷第3期,复印件,共3页;

证据2:《技术交流北京某同井回灌地下水地源热泵工程现场试验研究》,暖通空调HV&AC,2006年第36卷第10期,复印件,共7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82年2月2日、公开号为US4313419的美国专利及部分中文翻译;

证据4:公开日为2002年6月25日、公开号为US6408896B1的美国专利及部分中文翻译;

证据5:公开日为2003年12月10日、公开号为CN146083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6:《空调蓄冷应用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5月第1次印刷,第54、55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7:《空调蓄冷应用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5月第1次印刷,第38、39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8:《空气调和、卫生工学会论文集(日文)》公开日为1987年10月第35期,第95-103页的日本专利,复印件,共9页。

证据9:《蓄能空调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06(2016.2重印),第105、119、358、359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10:“MCGS与双水槽液位控制系统”,微计算机信息,1998年第14卷第3期,第47-48页,复印件,共2页。

第三请求:4W103563

2015年1月19日,泰阳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蓄能空调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6(2016.7重印),2009年7月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04-105、118-119、133-134、358-359页,复印件,共10页;

对比文件2:《空调蓄冷应用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5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26-27、36-37页、共6页;

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1982年2月2日、公开号为US4313419的美国专利及部分中文翻译;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2日、授权公告号CN253239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078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6:公开日为2003年2月21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3-50093A的日本专利及部分中文译文;

对比文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560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015年2月26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佩尔优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5年2月10日,泰阳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2、3、6、8-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泰阳公司再次提交对比文件1-4,新提交了对比文件8作为证据:公开日为2002年06月25日、公开号为US6408896B1的美国专利及部分中文翻译。

2018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三案合并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记录如下重要事项:

1.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4W106807案中佩尔优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26110号决定、(2015)京知行初字第5066号判决、(2017)京行终第1970号判决转给达实公司和泰阳公司,达实公司和泰阳公司核对并签收,明确当庭答复,口审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2.达实公司和泰阳公司对于佩尔优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佩尔优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即权利要求1-9。

3.关于证据:(1)达实公司当庭放弃其在4W103382案口审当庭提交的附件10。佩尔优公司表示对于达实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无异议。(2)达实公司当庭出示证据6-9的原件、提交证据6、7和9的版权页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佩尔优公司表示对证据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有异议,其是域外证据,且没有翻译;对于证据9的公开性有异议,其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文献;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3)泰阳公司当庭提交对比文件9和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9:《蓄冷空调工程实用新技术》,人民邮电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47-148页,复印件共4页;对比文件10:对比文件1的第96页、97页、第364-365页,复印件共3页。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上述对比文件9、10转给佩尔优公司,佩尔优公司当庭签收,明确当庭答复,口审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佩尔优公司对对比文件1的公开性有异议,其印刷日是在申请日之后的;对于对比文件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有异议;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4.达实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达实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其书面意见为准。泰阳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同2015年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2018年4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8年4月25日发文,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认定如下:

1.关于权利要求1-4

达实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5、6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7、6、5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9和10用于证明公知常识。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锅炉供热工艺流程:电锅炉供热工艺流程图中包括3个储热水箱、2台电热水锅炉、换热器,3个储热水箱并联后通过热水供水管和热水回水管与2台电热水锅炉和换热器相连,储热水箱的进出水管路上分别设有电磁阀,电热水锅炉与并联后的储热水箱之间的管路上设有储热水循环泵,换热器与并联后的储热水箱之间的管路上设有热水循环泵。证据7公开了一种水蓄冷贮槽的设计方案,其图3-17为空实槽多操切换型贮槽原理图,蓄冷贮槽由2个以上的贮槽组成,其中一个贮槽在充冷开始前保持空槽,在充冷过程中另一个温水槽中的水经制冷机组降温后送入预留的空槽,空槽蓄满后成为冷水槽等待释冷阶段使用,此时原温水贮槽即成为空槽,二代用的冷水槽即可用来向负荷供冷,而负荷侧回水送至空槽,这样周期性地循环以确保冷水及温水不相掺混。经特征对比,证据1或7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各贮水槽的上布水器和下布水器的进出水管路上分别设有调节阀,贮水槽内设有多个温度传感器,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在贮水槽内自上至下均匀间隔排列”。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蓄能。证据2为北京某同井回灌地下水地源热泵工程现场试验研究,公开了在抽灌同井运行时地下含水层及其顶底板岩土层中取热或放热的试验,如表1所示,其通过在温度测井中利用多个限定间距的温度传感器进行测温,又如图6所示,其单个温度测井中的测温曲线说明了含水层在深度方向上所实行的温度测量方案。由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没有公开“贮水槽内设有多个温度传感器,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在贮水槽内自上至下均匀间隔排列”,也没有给出多个水槽如何同步充能或蓄能的启示。证据5公开了一种蓄热装置,其中设置变流量调节装置根据蓄热水箱的温度检测结果控制蓄热水箱的流体流量,从而调节水箱的充能和释能。证据5中要解决的是蓄能容器未完全释能时需要蓄能或者未完全蓄能时需要释能所产生的冷热夹层现象的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测量蓄热水箱的冷侧或热侧的温度并将其与蓄热水箱表征参数的目标温度进行对比来判断是否完成一次蓄能或释能的循环。证据5中通过温度检测结果调节流体流量从而达到保证流体能量在一次循环中全部释放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证据5中设置的温度传感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二者的手段也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证据1或7中的技术方案,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出发,没有动机将证据5中的温度传感器结合到证据1或7的技术方案中,并将其进一步改造为“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即证据5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证据6为水蓄冷贮槽的设计技术,公开了为了充分利用蓄冷式空调系统的特点,便于运行管理、提高经济性,水蓄冷贮槽应设相应的热工计测仪表,主要有温度及液位显示,根据贮槽的类型规模进行设计布点。其中,测温点的位置:温度分层型贮槽,温度测点沿水槽高度方向布置;一般测点间隔1.5-2.Om。由证据6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没有公开“贮水槽内设有多个温度传感器,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在贮水槽内自上至下均匀间隔排列”,也没有给出多个水槽如何同步充能或蓄能的启示。证据9为“蓄能空调技术”,公开了自然分层水蓄冷系统原理图,压力控制的水蓄冷空调系统流程图以及蓄冷空调系统性能测试,温度测量采用多点巡回自动检测仪及热电偶进行巡回检测,在蓄冷槽电信部分设置现场温度指示,对蓄冷槽进出水总管设置温度指示,自然分层蓄冷槽蓄冷量的测定,根据蓄冷槽内的温度设置,可将蓄冷槽内沿高度分成n等份,图5-83所示为热电偶在蓄冷槽内的布置,测得各时刻下的温度值后,就可以计算每一时刻各层的蓄冷量,然后将各层蓄冷量相加就可以得到整个蓄冷槽的蓄冷量。可见证据9公开了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以获得蓄冷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其并不涉及多水槽的同步充能和释能。根据(2017)京行终第1970号判决可知,“某一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并不表明将该技术手段运用于特定的技术方案中是公知常识。即使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采用‘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测量贮水槽内各层的水温,解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9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0为MCGS与双水槽液位控制系统,公开了双水槽系统由上下水槽,流量检测、液位检测及控制、执行部件等组成,见图2。影响控制系统控制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被控对象的性能,控制方案和控制器的参数,干扰的形式等.对象特性受工艺条件和生产过程所限制,系统一旦确定,对象特性随之确定:控制就是系统克服各种扰动正常工作;控制器参数的设定对控制质量至关重要.衡量控制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是系统的阶跃输出响应。MC6S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用该软件的PID模块进行比例带P,积分时间TI,微分时间Td的设置十分方便,用户只需在相应的对话框中输入各种参数.即完成一次控制参数的设置。根据系统响应曲线反复调整各参数,最终得到理想的输出.对许多工业控制系统而言,当阶跃响应曲线的递减比为4:1时,可认为系统达到了理想状态(又称最佳过渡过程)。此时的P、Tl、Td称为最佳整定参数。图3是双水槽液位控制系统在阶跃输入时的参数整定过程响应曲线,图3(上)Tl=48秒,TO=36秒,P=22%,参数设置不够合理,响应曲线振荡次数多,调节时间长;图3(下)Tl=72秒.TD=24秒,P=25%,各参数设置合理,输出响应曲线的递减比为4:1。经一次衰减后过渡过程结束,系统很快稳定在新的设定值上(参见证据10的全文)。可见证据10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达实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5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5、6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7、6、5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9和10用于证明公知常识”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达实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5、6、8和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6、8的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5、6、8和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6、8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的方案。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其进一步限定了通过检测贮水槽内各层温度来计算贮水槽的实时蓄能量,以各贮水槽的蓄能百分比作为标尺比较各贮水槽的充、释能进度,在此基础上通过调整调节阀实现充、释能同步。这些特征与前文关于权利要求1中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证据2、5和6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5、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容易得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或7的技术启示,证据9和10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

2018年4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在佩尔优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5、6、8和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6、8的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4、7和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的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三)原审举证质证及其他情况

在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与各方当事人明确,原审审理针对的是被诉决定第二请求:4W106559。达实公司表示对被诉决定第二请求的证据1、7、2、5、6、9、10等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记载不持异议,但其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原审另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审法院认为,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1年专利法,原审判决中所引用的法律规定均为2001年专利法的内容。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焦点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锅炉供热工艺流程,证据7公开了一种水蓄冷贮槽的设计方案,证据1或7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贮水槽内设有多个温度传感器,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在贮水槽内自上至下均匀间隔排列”(即区别特征)。达实公司主张,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6和9公开了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可以获得蓄冷槽,可以证明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可以获得单个蓄冷槽的蓄冷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采用公知常识测量获知各贮水槽的蓄能量后,通过能量的高低对比来控制进出水的量,使得各贮水槽能量得以同步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第1970号判决中认为,“附件5(即本案证据5)中设置的温度传感器与区别技术特征(2)(即本案所涉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二者的手段也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附件6(即本案证据1)中的技术方案,从区别技术特征(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出发,没有动机将附件5中的温度传感器结合到附件6的技术方案中,并将其进一步改造为‘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即使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采用‘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测量贮水槽内各层的水温,解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6、附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7的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证据6和证据9仅公开了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可以获得蓄冷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其不涉及多水槽的同步充能和释能。某一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并不表明将该技术手段运用于特定的技术方案中是公知常识。即使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采用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测量贮水槽内各层的水温,解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证据6和证据9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达实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认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并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本相同的理由认定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达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达实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证据1或证据7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上述两技术方案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贮水槽内设有多个温度传感器,所述多个温度传感器在贮水槽内自上而下均匀间隔排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再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得知,本专利认为并联贮水槽的同步充能或释能属于现有技术中未能有效解决的技术难点,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并联的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

本案证据6涉及一种水蓄冷贮槽的设计技术,本案证据9涉及一种蓄冷空调技术,上述两份证据均仅给出了采用多个温度传感器测量不同层次的水温以获得水槽的蓄冷量的技术教导,但并不涉及多个水槽的并联设计,更不涉及多个水槽之间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因此,本案证据6和证据9均未给出通过温度传感器测得水槽各层水温获得各水槽的蓄冷量后,再通过控制手段实现多个水槽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启示。

上诉人达实公司认为本案证据5中给出了根据温度检测结果控制蓄热水箱流体流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调节并联的多贮水槽蓄能同步时,有动机通过能量高低对比来控制进水量从而实现各贮水槽的蓄能量一致,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推理可以很容易联想到的技术手段。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证据5中设置温度传感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二者手段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1或证据7的技术方案时,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出发,没有动机将证据5中的温度传感器结合到证据1或证据7的技术方案中,并将其进一步改造为“在贮水槽内从上到下均匀间隔排列多个温度传感器”的技术手段,测量贮水槽内各层水温,解决多贮水槽蓄能系统的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二)现有证据并未记载或教导并联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存在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因而基于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解决并联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同步充能或释能问题的技术动机。(三)在判断某一技术手段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需要结合该技术手段在整体技术方案中需解决的技术问题综合判断。证据6、证据9公开了采用自上至下均匀间隔排列的多个温度传感器来测量贮水槽不同层次的水温这一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上述两份证据中仅用来获取贮水槽的蓄冷量,并非像该技术手段在本专利方案中系用来解决并联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的,因此证据6、证据9并不能证明通过自上至下均匀间隔排列的多个温度传感器解决并联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通过检测贮水槽内各层温度来计算贮水槽的实时蓄能量,以各贮水槽的蓄能百分比作为标尺比较各贮水槽的充能或释能进度,在此基础上通过调整调节阀实现充能或释能同步。这些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7同样具备创造性。

此外,达实公司认为本专利所述的并联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只有在多个大小、体积均相同的贮水槽中使用才能达到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7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要求。本专利系发明专利,其相较于现有技术应当具有显著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本专利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局限或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所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进步”。就本专利而言,即使如上诉人所述,其只能在多个大小、体积均相同的贮水槽中使用才能达到同步充能或释能的技术效果,亦不能据此否定其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更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创造性。

综上所述,达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82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周平、张宏伟









法官助理: 刘白宇



书记员: 兴源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9日





本专利



专利号200610171597.1、名称为“一种多贮水槽水蓄能系统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创造性;公知常识;显著的进步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1.判断某一技术手段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需要结合该技术手段在整体技术方案中需解决的技术问题综合判断。

2.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其相较于现有技术应当具有“显著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有任何局限或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所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进步”。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