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81民初2672号
原告:广州市南风环境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空港白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4。
法定代表人:彭治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春,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丰市德泰丰饲料原料有限公司,住所陆丰市甲东镇可湖管理区林尾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5H。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州市南风环境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丰市德泰丰饲料原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南风环境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南风环境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广州市南风环境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南风环境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11.35元(广州市南风环境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55.67元,由广州市南风环境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芷容
书 记 员 蔡桂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