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4878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永创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第三人: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永创电脑经营部诉被告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永创电脑经营部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永创电脑经营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永创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104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永创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