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汉权与***、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恢363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2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执行人:容汉权,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邝松球。
申请执行人***、容汉权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花法花经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公司应偿还227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自来水公司的位于***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10954);位于***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10952);位于***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10953);位于******(办公楼)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78);位于******(一级泵站)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73);位于******(投氧***)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74);位于******(制水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76);位于******(配发电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75);位于***步云村(二级泵站)的房地产(产权证号:4027377);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位于***南街工业区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411075),现上述房地产正在确权处理之中。另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案款60万元(已退29万元,剩余31万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并进行确权处理,本案需等待确权处理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且已执行得部份款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3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