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097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反诉原告,下称“粤标公司”):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明新路三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粤标公司合同纠纷及粤标公司反诉***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粤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提出诉讼请求称:一、粤标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广州美维电子2F车间升级改造工程人工发包合同剩余钱款39590元整;二、粤标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广州美维电子2F车间升级改造工程人工发包合同剩余钱款逾期未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三、由粤标公司负担本次诉讼费用。
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二为判令粤标公司支付逾期债务利息4097元,以3959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也就是自工程移交给粤标公司投入使用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为止,暂计至2022年6月28日为4097元。并称2020年4月15日移交项目。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8日,粤标公司与***,签订了《广州美维电子2F车间升级改造工程人工发包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5000元整。本合同清单内的全部安装事项,***在2020年4月15日前,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成,运行正常,移交使用。截止2022年1月30日止,共计收到粤标公司支付65410元,合同剩余钱款39590元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现在粤标公司法人不接***电话,之后双方沟通无果。然而时到今日粤标公司仍然不予支付。综上,粤标公司至今仍不向***支付合同剩余钱款,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就本诉提交了广州美维电子2F车间升级改造工程人工发包合同、广州美维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标单、已收款的交易明细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粤标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双方签订《广州美维电子2F车间升级改造工程人工发包合同》,粤标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由***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要达到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所施工工程漏水、漏风,业主一直投诉要求维修,至今未验收。合同7.1条约定,***未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交接给粤标公司审核确认。***留下烂摊子致使粤标公司交给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施工。粤标公司已按合同要求支付65410元,原工程总价105000元,扣减取消的项目14180元后,已支付金额占工程总价比例已超过70%。***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粤标公司无须付款。
粤标公司就本诉及反诉共同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标单、网银电子回单、考勤表、工程合同、付款申请书、对账单、网银电子回单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粤标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称:一、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42333.4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所施工工程漏水、漏风,业主一直投诉要求维修,至今未验收。粤标公司需要将***留下的烂尾工程交给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施工。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质量不能满足粤标公司及国家有关规范之要求,粤标公司有权使用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本应由***完成的部分工作,所发生之费用由***支付。故因此产生的工程款42333.4元应由***支付。
***就反诉提出答辩意见称:粤标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所花费的人工等相关资料,没有充足的依据说明一定是用在本项目。本项目的设备、材料本来就由粤标公司购买,我方在本项目合同中只做人工安装,不包含材料。粤标公司所称所施工工程漏水漏风,业主投诉,至今没有验收,原因不在于被反诉人,理由如庭审所述。粤标公司有没有另外支付工程款,我方不清楚,即使如粤标公司所述,与我方亦无任何关系,我方已充分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没有就反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8日,***与粤标公司签订《广州美维电子2F车间升级改造工程人工发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2F贴补强车间升级K级洁净室改造工程空调部分,工期:在未变更方案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总施工期为40(日历)天,开工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工程造价105000元,承包方式:按投标报价包人工、包工期、包质量、***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预付款20000元,每月按工程量70%结算工程款,在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一次性给完工程总价的25%,余下的5%合同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期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在***完工后,粤标公司以***所施工的工程存在漏风、漏水等问题,一直未能通过业主验收,反而还要另行找他人施工,产生额外的工程开支为由,并未支付工程款。故***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粤标公司认为系***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另行找他人施工,产生额外的工程开支,故提起反诉,要求***支付额外的工程开支。
以上事实有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纠纷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综合双方证据和庭审陈述,***所施工工程已完工并通知粤标公司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粤标公司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向***提出案涉工程存在漏水、漏风的问题,并要求其整改,***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将安排人员进行检修。但之后双方未有就验收事宜有其他的相关记录。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并未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而案涉工程为一个整体大项目中的部分小项目,现粤标公司已另行找他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检修施工,客观上已无法进行现场勘查、鉴定以确定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相应的因果关系。而从粤标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也不能确定是***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漏风,或是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导致漏水、漏风,还是整体大项目的其他工程存在问题影响导致漏水、漏风。综上,粤标公司未能就涉案工程所存在的问题与***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本院对粤标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现***已按合同完成施工的合同义务,粤标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同理,粤标公司反诉所称要求***支付另找他人施工的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粤标公司提出的实际施工对比合同约定有减少项目,应当核减相应款项。本院认为,粤标公司提出减少的项目为其单方主张,并未经***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向***提出过减少项目一事,故粤标公司未就该主张完成举证责任,本院对粤标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的逾期债务利息以3959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也就是自工程移交给粤标公司投入使用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为止。本院认为,按照《广州美维电子2F车间升级改造工程人工发包合同》约定,每月按工程量70%结算工程款,故在验收通过前,粤标公司应向***支付款项为73500元,现粤标公司已付款为65410元,还欠8090元未付,结合***与粤标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主张2020年4月15日前已提交验收应为事实,故***主张从该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妥,但应以8090元为基数计算。对于另外未付的31500元,虽然双方未就本案完成验收,致使一直拖延未付,但按照合同约定,粤标公司仍享有合同约定的未完成验收前免于付款的期限利益,本院对该部分款项的利息调整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2022年3月18日)。***主张利率不明确,本院酌情确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9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09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逾期付款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57.5元、反诉受理费429.17元,由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57.5元,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已预缴反诉受理费429.17元,本院不再退还。限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迳付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