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22民初1800号
原告: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光明社区明新路三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柏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美**乌小商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兴园五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邓素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云仙,任该公司副总一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美**乌小商品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粤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利 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