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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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1执21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镇洲涡村大洲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2号3栋2**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971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922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102********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实际冻结金额为114.85元。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账号为6010********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实际冻结金额为3268.54元。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500********_1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505********_1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如你方申请续封,须在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8.5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3218.54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市网络及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1971执214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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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易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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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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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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