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0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洲涡村大洲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基富。
委托代理人:高仕良,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高新科技园B栋首层102。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232000元及赔偿金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及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V××**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理。除上述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0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易 卓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