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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某有限公司、惠州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322民初4029号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阳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某甲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广东某乙有限公司、惠州某乙有限公司、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茂名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