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322民初4029号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惠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清远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阳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某甲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广东某乙有限公司、惠州某乙有限公司、清远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茂名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