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5618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
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赛达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