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廖某某、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4民初12581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桐岭镇大同村民委大覃村8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1********。 被告:***,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鸿翔社区居委会怡翠宏璟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94********。 被告:广东军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平远南街4号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2609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军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