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4民初12581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桐岭镇大同村民委大覃村8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1********。
被告:***,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鸿翔社区居委会怡翠宏璟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94********。
被告:广东军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平远南街4号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912609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军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