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7942号
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黄坑工业区金园新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2017770F。
法定代表人:潘昱丞。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成,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6号盈锋商务中心3栋办公50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65034H。
法定代表人:黄传满。
第三人:东莞市恒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B1栋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1069711U。
法定代表人:周洪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万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恒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昭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