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1890号
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黄坑工业区金园新路**。
法定代表人:潘昱丞。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春成,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永辉,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东伟电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勇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