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荆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安县荆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81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安县荆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14684264H,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安县荆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湖堤镇××国际××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 原告***诉被告公安县荆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业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