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1104民初272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