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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1104民初272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