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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03民初3287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负责人杨某。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