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12民初10649号 原告: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15000元,违约金819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至履行完毕之日);上述款项合计15819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本案于202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产品安装承揽合同书》、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及发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前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4年3月14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一份《产品安装承揽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安装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县****号(项目地址)的某小区(二期)(项目名称)的电梯。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安装数量1台,安装价款30000元(含税)。第二条第1点约定,甲方在双方约定的安装开工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如设备已经到达工地且工地具备安装条件,乙方将在收到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场安装。第2点约定,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甲、乙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第八条第1点约定,“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按照逾期部分款项万分之六/天的比例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第5点约定,“任何一方基于本合同所主张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30%。”合同书还就双方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4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6月18日,绵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案涉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2025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剩余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案涉《产品安装承揽合同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且通过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验收,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安装款。现被告仅支付15000元,剩余15000元至今未付。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安装款15000元。根据约定,剩余15000元应当于“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绵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了案涉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故原告有权自2024年6月25日开始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为日万分之六,该约定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三。同时,根据第八条第5点约定,“任何一方基于本合同所主张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30%”,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9000元。因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安装款15000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4年6月25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最高不超过9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按49元收取,由原告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元。 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