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8716号 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9888375U。 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KK40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215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电梯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置业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山湖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万创置业公司、泉山湖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创置业公司向西子电梯公司支付货款65979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2989.9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本金659799.1元为基数,按每周0.5%为计算利率计算自2024年4月6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上限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2.泉山湖置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万创置业公司、泉山湖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万创置业公司因项目所需与西子电梯公司于2023年3月8日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设备规格、数量、单价及付款方式,西子电梯公司已按万创置业公司的要求提供了28台设备,设备款总计2199331元。现设备已安装完成,西子电梯公司已移交了产品合格证及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证书等随即资料,按照合同4.2.4条,万创置业公司应当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万创置业公司合计向西子电梯公司支付了1539531.9元,仍有659799.1元未支付。西子电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西子电梯公司已完成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万创置业公司至今未向西子电梯公司支付足额货款是为违约,按照合同8.2条的约定,万创置业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另,泉山湖置业公司为万创置业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泉山湖置业公司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西子电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万创置业公司、泉山湖置业公司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万创置业公司系御香山项目开发商。2023年3月8日,甲方万创置业公司与乙方西子电梯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因御香山项目5楼和9楼叠墅向乙方采购电梯36台电梯(以甲方项目部通知为准),合同暂定总价2842231元(清单价2919600元下浮2.65%所得),本合同已包括13%的增值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本批次设备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此预付款日后抵作购货款;排产前20天,甲方支付至本批次进场设备总价款的50%至乙方,此排产款日后抵作购货款;发货前30日,甲方支付至本批次进场设备总价款的70%至乙方;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办理所有备品备件、验收合格文件和设备移交且乙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设备验收合格并移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批次交付设备价款5%的银行质量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两2年后终止)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乙方申请付款前需开具合法正规的收据、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率13%)至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超过30天,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每周百分之零点五。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如果逾期付款超过十周,则乙方有权视甲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万创置业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支付西子电梯公司货款1270564元,2023年6月28日支付货款268968元,合计1539532元。在万创置业公司支付货款前,西子电梯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开具购买方为万创置业公司、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1270563.55元,2023年6月25日开具购买方为万创置业公司、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268968.12元,合计1535931.67元。西子电梯公司按照约定向万创置业公司供应并安装28台电梯,其中23台于2023年7月27日办理移交手续,5台于2023年9月6日办理移交手续。因万创置业公司未能支付剩余货款,西子电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另查明,泉山湖置业公司对万创置业公司持股100%,泉山湖置业公司未就万创置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万创置业公司与西子电梯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西子电梯公司按照约定向万创置业公司供应并安装28台电梯,西子电梯公司虽未提交上述28台电梯具体型号及单价,万创置业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支付西子电梯公司货款1270564元,2023年6月28日支付货款268968元,合计1539532元,上述1539532元价款符合合同关于70%货款支付时间节点的约定,本院对西子电梯公司主张供应总货款2199331元(1539532元÷70%)依法予以确认。万创置业公司拖欠西子电梯公司货款659799元(2199331元-1539532元),当事人虽约定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条件,考虑到案涉电梯设备已移交且西子电子公司满6个月,西子电梯公司要求泉山湖置业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周0.5%计算,并明确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经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本院按拖欠货款的5%予以支持32989.95元。泉山湖置业公司作为万创置业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西子电梯公司要求泉山湖置业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万创置业公司、泉山湖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97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989.95元; 二、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4元(已减半),由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前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