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执保95号
申请人: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金汶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新华大厦17楼C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4529785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7万元,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