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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47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新证据证实防水保温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