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1民初7595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负责人:***。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狮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