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4财保14号
申请人: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桥南社区嘉琳广场19、20号楼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1332H。
法定代表人:刘其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金帝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10142B。
法定代表人:陈天生,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300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对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泉州市化工产品供销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300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秀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