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03民初3988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被告:***,女,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某某公司损失800000元整;2.判令***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整;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1911.4元。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和***于2023年1月15日签订投标报价编制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作内容、方式、酬金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违约责任第二款就***原因造成的某某公司投标文件雷同需要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的约定。2023年3月16日,某某公司参与某综合指挥中心大楼(以下简称某)项目公开招投标,3月20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告,公告3-2投标文件雷同情况: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显示,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一致,系统判定为投标文件雷同。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处理结论。某某公司参与某项目公开招投标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约定一旦某某公司被认定投标文件雷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必须在七日内向招标人无条件给付不超过80万元的款项。2023年5月18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某某银行向某项目招标人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转账支付了人民币80万元,并备注摘要:投标文件雷同+赔付。2023年7月3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号为(2023)闽0503民初8944号,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15时30分】,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代偿款8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相关费用、诉讼费等款项,目前该案已经审结。某某公司多次就***原因造成投标文件雷同,与***进行协商解决。***承认是由于其工作疏忽导致某项目投标文件被认定为雷同。某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均以无力承担为由拒不履行。综上,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公司和***签订的合作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作协议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工作疏忽给某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某某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为了维护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答辩称:某某公司陈述属实,但因某某公司起诉金额过高,无力支付,请求与***进行调解协商。
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投标报价编制服务合作协议、系统截图、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3)闽0503民初8944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某某银行出账回单、某某甲银行汇款回单(往账)、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3)闽0503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书,***对某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某某公司与***于2023年1月15日签订《投标报价编制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的合作内容为:1、乙方为甲方提供工程投标报价清单编制服务;2、乙方负责甲方投标文件中造价咨询委托协议及工程量清单签章事宜……七、违约责任:1、甲方委托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投标废标的项目,乙方不收取相应咨询服务费,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2、甲方委托乙方编制的项目,因乙方原因造成雷同或者围、串标的,甲方不予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乙方除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2023年3月16日,某某公司参与某综合指挥中心大楼(以下简称某)项目公开招投标,3月20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告,公告载明“3-2投标文件雷同情况: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显示,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中的加密锁序列号、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一致,系统判定为投标文件雷同,根据投标须知第20.6条款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数据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存在雷同,不得入围参与后续评审,并按投标须知第18.3条款处理。”2023年5月18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某某银行向某项目招标人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转账支付了800000元。
3.2023年7月3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闽0503民初8944号,并于2023年9月4日作出判决,内容为“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8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1.4元,由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于2023年1月15日签订《投标报价编制服务合作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案中,根据《投标报价编制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因投标报价雷同等造成某某公司损失应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投标项目因投标文件雷同,已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先行赔付,并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3)闽0503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上述事实,且经法院判决后某某公司须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某某公司承担诉讼费11911.4元。某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11911.4元,款项组成为保险理赔款800000元与诉讼费11911.4元。综上,某某公司的上述损失已明确。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自愿调整违约金数额为11911.4元,属于自行处分自身权利。根据某某公司与***签订的《投标报价编制服务合作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某某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00000元以及违约金11911.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某公司赔偿损失800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191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59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列东办公区(原梅列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一、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