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公司

某某与房县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494号 原告***。 被告房县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神龙路**。组织机构代码:1824625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县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