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2908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