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1297号
原告:镶黄旗天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花岗岩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海藤名苑小区景苑11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原告镶黄旗天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镶黄旗天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镶黄旗天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镶黄旗天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7元,由镶黄旗天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