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9918号
原告:孟某,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中交上东国际6号楼1-2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孟某与被告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