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民终2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军二路南侧昌达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安徽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802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诉人安徽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