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十堰民三终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804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