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4)鄂茅箭执字第01035号
十堰市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2014)鄂十堰民三终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一四年十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支付20万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3697元、保全费1369元、执行费2976元。
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帐号:17×××77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邮编:442000
联系人:***
电话:847286213593706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