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8979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81元,减半收取7140.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