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5286号
原告: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