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5752之一号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先建村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天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3元由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