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与烟台招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5529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北村。
法定代表人:杨仕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广,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招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齐山镇政府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国泰,执行董事。
原告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招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广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