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川执字第124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北村。
法定代表人:杨仕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尚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安市泰山鼎峰衡器有限公司诉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武建强
执行员 翟慎平
执行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