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02民初19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