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盛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盛发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4民初920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发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4层04A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盛发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